“医疗纠纷中鉴定及鉴定中病历问题研讨会” 在京召开
2010年12月22日 10:12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但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有新问题出现。12月21日,在由中国医师协会、北京医师协会举办的医疗纠纷中鉴定及鉴定中病历问题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指出,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不能缺少临床医生的参与;完全由法医来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判定临床纠纷中的一些疑点。

会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已大量介入,有取代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趋势。医学非常复杂,一些看似简单的医疗损害涉及医学不同的专业领域。法医主要来自法医临床专业,并不具备医学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可能不能准确判断医学中一些难点。因此,由法医来做医疗损害鉴定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各学协会、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北京市十余家医院,共计30余位专家出席并就医疗纠纷应由谁去评判责任、法医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是否有依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的行为标准和医疗学术标准是否同一标准以及造假病历、瑕疵病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通过研讨,专家们就医疗责任性质、判断标准、医患利益平衡等达成了初步共识,专家们认为应由专业人员鉴定专业问题,学术水准与法律责任的承担不是同一概念。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表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其颁布对恰当平衡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由谁来鉴定医疗纠纷中双方责任尚有争议。另外在鉴定过程中,一些患者从病历书写上找切入点,常常就病历的一两点瑕疵就否定整个病历的真实性,以期不进行鉴定就让医院赔偿,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患者权益保护的初衷。

专家们认为,《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患关系、法律责任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思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医患的和谐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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