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刑法拟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强化了食品安全
2010年12月24日 11:03 新华社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另外,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同时该条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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