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规定
第九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它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
第十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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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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