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规定
2010年12月30日 09:45 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卫生部网站日前发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关通知如下: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它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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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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