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被制度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小吴和小军在报考教师时,均被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进行筛查,被迫远离三尺讲台。
“这种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小军说,“我只是病毒携带者,我有完全的工作能力,没有任何症状。工作中也不会传染学生和同事,完全可以胜任教师的工作。”
“公务员招考要求中,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100%存在”;“96%的应届毕业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进行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和“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得出的数据。
“很多规范文件已经将就业歧视制度化。”调查的主要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小楠副教授说。刘小楠表示,这些文件的规定与《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精神。”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负责人常坤认为,公务员招聘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有可能使公众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非常可能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抵消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这些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增加整个社会的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常坤说。
“歧视不是一天能够消除的,尤其是在人们的观念中,但法律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最后的底线。法律绝不能因为社会偏见的存在而放弃对他们的保护。”中央党校教授靳薇表示,先把最基本、最‘底线’的制度层面上的歧视消除,人们观念也会跟着进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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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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