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屋”属非法群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010年06月11日 03:09 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都市蚁族住“笼屋”

昨日本报《北京有胶囊公寓 天河现百间笼屋》报道引起市民及学界关注。天河区一位出租屋管理工作人员介绍,“笼屋”严格来说属于无证非法经营。

文/记者刘显仁

就“笼屋”问题,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童晓频致电本报记者表示,笼屋主要是以低收入的外来人口为主。他们的住房问题目前主要仍是由城中村出租屋来解决,但是由于近一两年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启动,“我们是不是要考虑有个替代解决方案?”他认为只要政策引导得当,“笼屋”就有可能作为一个替代方案,事实上香港对笼屋的政策就比较成功。

童晓频认为包括广州在内国内中心城市近年来都在搞产业转移,期望将中心城区的低端产业转移至外围中心镇等地,同时也就将这部分低端产业的从业人员转移走;但是有些低端产业是迁移不走的,例如服务业,天河城、正佳广场商圈基层服务人员,收入并不高,如果不能为其提供廉价的居住地,“只能提高整个城市的运营成本”。

天河区一位出租屋管理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广州市政府对于群租房的人均居住面积有明确规定,要求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少于3平方米,他说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消防安全,低于这个标准出租屋管理部门会要求停租。至于具体到笼屋,他直言这种行为实质上已是旅业经营,公安、工商部门对其经营资质有严格管制,“严格来说肯定是无证的非法经营”。

香港保留“笼屋”

香港“笼屋”又称“床屋”,分布在深水步等旧楼,居民一般是新移民或者年长者,是一群老弱贫苦的社会底层人士,被形象地称为“笼民”。

香港政府曾表示:“笼屋”除了由于租金低廉吸引外,也因为床位寓所和板间房多位于市区,交通便利,“笼民”可徒步或以收费比较低廉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因此市场上对这类型的私营住所仍有需求,政府没有计划全面取缔此等私营住所。”

立法保安全

1994年香港颁布了《床位寓所条例》,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力图改善并减少“笼屋”,并通过立法确保床位寓所符合消防、卫生或楼宇安全的最低标准。   

禁止无照经营

《床位寓所条例》把“床位寓所”规定为拥有12个及以上出租床位的居住单位,相关部门对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的床位寓所发放牌照,严格禁止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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