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人替病故儿子打10年官司 医院赔偿93万
2010年12月22日 13:20 荆楚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后,张爹爹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友安作为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余万元。2002年6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委托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进行鉴定。同年9月,该会认为,因原始病历缺失,无法鉴定。

此案开庭时,医院方辩称,小张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8年有余,已6次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并曾行脾切除、断流手术。自其住院后,大量呕血和便血,术前已有休克、腹水等临床表现,病情十分危重。外科专家会诊后,发现小张肝硬化已到末期。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医院对小张实施了肝移植手术。

医院方还称,在向家属说明了手术风险极高等情况后,经家属同意,医生才对小张进行了二次肝移植手术。小张在医院全力救治下,因严重的肝病和重症感染,于手术后不久死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应担责。

2003年12月,法院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缺失的原始病历,造成医院方不能举证及无法鉴定,责任应由张爹爹承担,遂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几经鉴定,终于得出“过度医疗”结论

此后,该案经二审、重审,张爹爹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期间,法院又相继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鉴定,相关单位以缺失材料、技术水平不够为由,拒绝鉴定。

在代理律师游友安的鼓励下,一度心灰意冷的张爹爹又重拾信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9月,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病历虽有不当,但关于供肝是否新鲜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原一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张爹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以纠正,遂裁定武汉市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武汉市中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今年1月得出鉴定意见:小张原发疾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该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两次肝移植都是在小张全身严重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过度医疗,应对小张两次肝移植手术失败负责;小张死亡与自身疾病和医院实施的肝移植手术均存在因果关系;因不能见证肝源,对供肝质量及与肝移植手术结果之间的影响程度无法判定。

据此,武汉市中院依据新证据下达裁定,发回硚口区法院再审此案。昨日,硚口区法院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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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皓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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