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法医鉴定医疗损害 建议改革纠纷鉴定体制
2010年12月22日 23:47 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曾利明)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教授今天强调:医疗损害鉴定不能缺少临床医生参与,完全由法医来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判定临床纠纷的疑点。

他在此间举行的“医疗纠纷中鉴定及鉴定中病历问题研讨会”上指出,医学非常复杂,有些看似简单的医疗损害涉及医学不同的专业领域;法医主要来自法医临床专业,不具备医学各专业领域知识,难以准确判断医学中某些难点。因此由法医来做医疗损害鉴定值得关注。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责任承担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平衡医患关系有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由谁来鉴定医疗纠纷中双方责任尚有争议;鉴定过程中有些患者从病历书写上找切入点,常就病历的瑕疵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以期不进行鉴定就让医院赔偿。这种做法不符合患者权益保护的初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提出,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鉴定人并非同行专家,且产生缺乏程序保障;其惟一优势是独立于医疗机构,患方不会置疑。医学会鉴定专家可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其范围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外,还涉及“符合诊疗规范”、“合理诊疗”、“过度检查”判断以及血液、药品是否合格,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是否有缺陷等问题。

他建议改革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由医学会组建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专家库,实施考试准入制,构建基本鉴定理论、方法;完善鉴定程序,实行鉴定专家实名制,署名出庭。

来自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北京市十余家大型医院30位专家就医疗纠纷评判责任、法医医疗纠纷鉴定依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标准以及造假病历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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