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后出血死亡 医院拒提供完整标本供鉴定
2011年01月11日 11:25 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33岁的河南籍女子刘书玲在生下一对龙凤胎后,因失血性休克并多脏器衰竭死在医院,其丈夫孙雪峰为此将先后接诊妻子的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和潞河医院告上法庭(本报曾多次报道)。昨天,此案在通州法院交换证据,虽然鉴定机构要求医院提供子宫和卵巢的病理标本供鉴定使用,但两家医院均拒绝提供。

昨天上午,孙雪峰和妹妹、律师等人一起来到法院,交了9张在潞河医院拍摄的胸片和北京市尸检中心的尸检切片。妇幼保健院和潞河医院的代理人则分别带来了两家医院保存的子宫病理切片和卵巢病理切片。

当法官提出,鉴定机构需要子宫及胎盘的切片和标本作为鉴定依据时,潞河医院的代理人只拿出一小盒病理切片,称病人的原始标本经过诊断检查后,按部位取材制成蜡块,病理切片是从蜡块上切下来的,目前该医院病理科只能提供切片。“按照行业规定,标本涉及生物安全,我们不能外借”。但她并未明确说出行业规定的名称。保存刘书玲子宫切片和标本的妇幼保健院也表示,他们只能提供切片,不提供标本。

而孙雪峰的代理人李圣律师认为,如果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病理切片的作用和标本不可同日而语,“切片是医院自己制作的,所切的部位不同,结果会差别很大,只有标本才是原始资料”,他说,鉴定机构完全可以得到标本后自己制作切片,因此医院应该配合提供标本,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法官在仔细对照了鉴定机构提出的要求后,向两家医院发出“最后通牒”,限他们在三天之内将病理标本提交到法庭进行质证,否则如果因此导致不能鉴定,两家医院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追访

专家:鉴定需要应高于行业规定

昨天,记者采访了一位长期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人士。他认为,在患者和医院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出于案件需要,而标本也保存在医院处,那么这一需求就应该高于行业规定和医院规定,医院应该提供标本作为鉴定依据。在之前他所在鉴定机构处理的案件中,医院一般都提供了鉴定所需的标本。

据介绍,在目前的司法鉴定中,如果死因已经确定,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什么过失、过错或不当,以及跟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般常规做法是提供切片,如果医院提交的切片足够全面,能够充分反映病变情况,也可能不需要提供标本。但如果情况相反,或者双方对切片有争议,则由医院提供蜡块,由鉴定机构做切片,如仍有争议,则医院应提供病变器官等标本作为鉴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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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秋实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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