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2010年06月11日 04:51 都市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当庭辩论

记者 严静 通讯员 拱检

昨天上午9:30,拱墅区法院,一个高大壮实的男人被法警带了上来。男人姓王,1987年生,初中文化,安徽人。王身背三罪,两起抢劫、一起敲诈勒索,昨天一并开庭审理。

2009年7月14日上午10点多,拱墅区运河钢材市场一阵骚乱,几个男人四下逃窜,一位大伯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带血的手紧紧抓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不放,塑料袋里有十万元……

王就是劫匪之一。

王说,自己是去帮忙打架的,不知道去抢劫。

检察官宣读王的几名同伙(均已判刑)的口供。

同伙都指认:是王提出守在钢材市场的ATM机附近,抢劫那些取钱的人。

那天,他们到了钢材市场,正好看到这个大伯手里提了个黑色塑料袋走过,袋子有点透明,隐约可以看到里面的钱,王说,就抢他。

四个人扑过去,摁住大伯,用力扯那个塑料袋,大伯紧紧抓住塑料袋不放,王就拔刀捅了过去,捅了好几刀,大伯还是拉住塑料袋不放手,周围有人围过来,他们只好放弃,四下逃跑。

经鉴定,大伯构成重伤。

王还是一口咬定,他是去打架的,没看到塑料袋,更没看到钱。

检察官继续指控:

2009年6月30日晚,王伙同老乡在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42号附近路段,抢走路人手机一只。

2009年7月9日早晨,王和同伙到拱墅区上塘街道一家超市吵闹,称老乡的女友被老板娘的弟弟调戏,痛殴了老板娘的弟弟一顿,敲诈了2000元钱。

王承认抢了手机,也打了人。但他再三强调,打架是为了帮老乡出气,因为老乡发现女友经常半夜上网和老板娘弟弟聊天,吃醋了。

案发后,5个同伙相继被抓。王躲回安徽老家,被警方发现。警方抓捕时,王拔刀往自己胸口捅了一刀。王在庭上辩称,他不是抗拒抓捕,而是真的想自杀。

检察官大声说,光天化日在钢材市场这样人流集中的地方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王的行为恶劣,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起抢劫罪应和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

法官示意王做最后陈述。

王只说了一句:“没什么好说的,人嘛,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记者注:原话出自《尚书·太甲》——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逭,逃的意思)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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