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界委员:《职业病防治法》“改就改到位”
2010年03月12日 15:39 凤凰网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昨日明确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得知这一消息,联名呼吁尽快修订该法律的43名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倍感欣慰,但他们希望法律修订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改就改到位”。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但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的变化。”全国政协委员钟杰表示,既然这部法律的修订已列入立法计划,就应该立足长远,尽量修订得完善一些。

针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存在的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和追究责任难等问题,委员们建议,修订法律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切实明晰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等,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全国政协常委、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表示,在修订该法时,首先应在总则中确立两点原则——“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更全面地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维护职工健康权。

“建立事权专一的合作机制,消除体制不顺的障碍。”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王显政认为,应明确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整合相关行政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体制不顺导致的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同时,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基础上,建立由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

对于“一纸工作证明难倒职业病患者”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鉴于劳动者与企业占有信息不对称,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律中明确“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诊断”,结束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历史。

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则建议,可以考虑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集体合同规定”,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张俊九还提出,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改为:“劳动者被认定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按照法定标准’,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在承担相关费用后,可以向其追偿’。”张俊九表示,这样修改有两个目的:防止补偿标准缩水和避免单位之间“踢皮球”,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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