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哪家企业出现问题,哪家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2009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一家瓷砖腰线生产厂有1名女工月经来后流血不止,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是一种骨髓造血组织减少,造血功能衰竭,导致血细胞减少的综合病征,严重者可危及性命。之后,陆续又有6名女工被检查出患有此病。经省、市职防部门鉴定,此为长期吸入高浓度的苯所引起的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7名患病工人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由老板买单。
原来,这家工厂使用的有机溶剂原料苯含量最高达98%。大大高出4%的国家标准。工人却在没有防护设施保护下,只戴了双棉纱手套就直接接触生产原料,由此导致悲剧发生。
“这起事件掏空了我几年积累的利润”,老板杨师南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赔付了60多万元,但这一切远没有结束。目前,这7名工人正接受劳动部门的工伤评残。根据评残结果,杨师南或许还得支付一笔数目更大的资金用以保障患者以后的生活。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于2001年,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9年的实践,也暴露了存在的缺陷。
“职业病防治涉及广大群众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但实施过程中并不十分顺畅。”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且不说职工本人是否真能提供完整无缺的认定资料,就是能提供,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有的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梗阻多于配合,无疑会给职工认定职业病设置人为障碍。”赵林中说。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呼吁,“及时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细化职业病防治措施,解决患者认定难问题,并建立与职业危害有关的职业病赔偿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职业病防治法问题比较多,仅仅修改个别条款还不够,应从立法的定位、监管的体制、职业病的预防及诊断和救治、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但愿“开胸验肺”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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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姬 薇 编辑:董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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