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开展提高农村儿童大病医保水平试点工作
2010年06月10日 11:51 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6月10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农村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和医疗救助水平,有效提高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本辖区内选择2-3个参合人口多、信息化管理能力较强、已经开展省级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可先从解决0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试点。各地也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试点病种。

《意见》指出,各地应根据试点疾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病种患儿的救治医院,并与救治医院签署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实具备诊疗条件和能力的,也可选作试点病种患儿的救治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依据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参合患者在本省(区、市)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补偿。

《意见》明确,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并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要简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此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红十字会或慈善救助等组织对试点疾病补偿工作的支持,通过多渠道筹资,共同提高保障水平。7月31日前,各地要将试点县(市)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报卫生部、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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