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漠视知情权 害人又伤己
二(口恶)烷是一种致癌物质,必然会拨动消费者敏感的神经,对此,企业和行业早应加以足够重视。既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二(口恶)烷无法避免,而微量二(口恶)烷又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企业和行业就应对此予以公开说明,并使消费者建立起“微量不会致癌”的理性认识,最终产生普遍信任。
反观整个行业,往往平时大把赚钱时并未将“消费者知情权”放在心上;即使被曝光后,企业至今仍未明确公布其产品中二(口恶)烷的真实含量。消费者便无从知道所购买和使用的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究竟处于何种水平,自然就无从判断购买和使用的风险,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为安全起见,索性能不买就不买,最终蒙受损失的不只是个别企业,而是整个行业。
不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危害甚大,既直接害了消费者,最终更伤了企业自身,在这方面,不乏教训。纵观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历次食品和商品安全事件,大多根源于消费者对产品中含有何种有害物质和含量的不知情,最终导致对一些“事实上无害”的物质的过度敏感。
食品和商品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彻底无毒,是很难实现的;但只要在安全的标准内,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威胁。而信任的基础来源于防患于未然地将之向消费者说清楚。如果次次都等被曝光再来解释,消费者信心短期内无法恢复,最终伤的将是行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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