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依法追究医疗事故责任
2010年08月05日 08:17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郑州8月4日电(记者单纯刚)河南省卫生厅4日正式对外公布,由河南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首部《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试行。今后,凡是医患纠纷调解两个月内必须完结,调解无果,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接受患者咨询和投诉,及时沟通、有效预防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的调解方式有三种,患者或其家属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针对医疗纠纷应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处置方法和程序并回答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则需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尸检。

患者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的,委员会应3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应于两个月内免费调解,期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操作规范、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销毁相关资料的应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或其家属若有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于主要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对医务人员侮辱殴打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可报警,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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