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月起试行“三控”管理新政严控药价
2010年08月20日 10:08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经广泛征求意见,药品“三控”管理政策近日出炉。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我省新出台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等医药价格改革举措,并对我省医药价格改革总体思路进行了介绍。

部分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

经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将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试行2年。

据了解,按照“三控”规定,凡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将一律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不同厂家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在最高零售价以内。同时,此类药品还将实施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网上报备制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与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省物价局公益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对未执行网上报备制度的企业,将依据药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品种剂型药品其他企业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原则”制定其在广东市场相应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予以曝光。药品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也不得随意变更。

流通环节:严控加价

在药品流通环节,还将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最高差别差价率管理。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差别差价率)。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差价率(额)计算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执行。

比如,每瓶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药品,如按原政策,批发环节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加价率,医院按15%顺加作价,可加价300元以上;但按现政策,批发环节加价不得超过53元,医院加价不得超过135元。

省物价局副局长杨骁婷表示,通过对药品实行供货价(出厂价、口岸价)报备管理,规定流通环节总的加价率,并对高价药实行低差率,旨在从源头控制药品供货价格,减少流通环节加价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廉价药,抑制高价药,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鼓励使用低价廉价药品,使百姓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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