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征求意见稿删“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
2010年11月26日 11:38 北京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与旧版相比,拟删除“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回国时应在口岸做艾滋病检查”的原有规定。12月5日前,公众均可向质检总局反馈意见。

2007年公布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质检总局昨天公布修改决定,拟删除第九条,如果通过,今后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将不需要进行艾滋病检测。另外,此次修改拟将《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更名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2007年该规定发布后曾因为第九条规定引发社会上一些争议,亦引发了一些海外留学生、海外华人的担忧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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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亮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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