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必判,更需当管必管
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死刑“当判必判”,可说是一种司法层面的威慑。而食品安全还需通过职能部门在日常生活中的监管来实现。可以说,死刑“当判必判”的前提,是食品安全的“当管必管”。前者是事后的惩罚措施;而后者才是食品安全领域基本的底线。安全界有个“海恩法则”:航空领域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都会有1000个事故隐患。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如此。“当判必判”固然必要,但只有“当管必管”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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