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签字“不抢救”死者家属告医院
2010年12月09日 10:52 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保姆自称患者女儿,签字同意放弃老人的治疗,后老人在医院死亡。老人的三位继子女以医院不作为、延误治疗时机为由,起诉医院,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50万元。

昨日,大兴法院认定医院没有过错,驳回了原告诉求。

医院称保姆呼唤患者“爸爸”

据了解,83岁的楼某一生没有亲生儿女,2008年10月11日,被急救车送往大兴区红星医院时,身边只有保姆周世香相伴。

院方称,其间,周世香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且自称自己随母姓,是楼某的女儿。楼某入院后病情持续恶化,周世香签字“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措施”,最终,楼某在入院约14个小时后过世。

事发后,老人的三位继子女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医院的不作为,致使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提出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0万元。

法院称医院已尽核实义务

此案在审理期间,保姆周世香并未出庭作证,也未被列为被告,老人的继子女将其行为向警方报案,但至今未有结果。

周世香曾表示,老人将自己当亲生闺女看待。事发时,医生称老人在急救车转运过程中“休克了几分钟”。她认为休克等同于死亡,再抢救也是白花钱,就签字同意放弃治疗。

昨日,大兴法院一审认定,保姆周世香自称楼某女儿,楼某又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全程在场。法院认为,红星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世香真实身份的注意义务,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做法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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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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