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操作不当致婴儿脑瘫 医院被判赔233万元
2010年12月15日 15:21 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被告:

应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

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在后续康复治疗阶段,只有既是已经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虽然是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本次诉讼,原告提出赔偿今后50年的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给付原告20年的康复治疗费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且对于原告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而且康复治疗方案基本固定,所需的费用也是相对固定的,所以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233600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39478元,此项费用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前、2013年6月30日前、2015年12月30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分5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7895.6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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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春虹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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