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操作不当致婴儿脑瘫 医院被判赔233万元
2010年12月15日 15:21 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辛(化名)今后20年康复治疗费等共计2339478元。

■事故:

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2002年8月19日9时,原告李辛的母亲因宫内孕足月,到张家口市某医院生产,于同日18时15分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原告成为脑瘫患儿。经张家口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原告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2007年、2009年,原告法定代理人3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做出处理。

2009年9月18日,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李辛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李辛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2人。

■原告:

主张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

原告方面认为,为了能使原告接受全面、良好的康复治疗,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50年的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50年的住宿费、50年的交通费,50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年一个人的护理费,50年的陪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预付5年因控制癫痫发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计款的80%算,总计要求赔偿数额为687520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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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春虹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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