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须向社会主动公开3类信息
2010年06月11日 10:54 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6月11日电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卫生部今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医疗服务信息,并介绍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及全国爱卫会“整洁行动”等有关工作情况。

邓海华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近日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并且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办法》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该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办法》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凤凰健康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
最热万象VIP
[免费视频社区] 锵锵三人行 鲁豫有约 军情观察室 更多
 
 
·曾轶可绵羊音 ·阅兵村黑里美
·风云2加长预告 ·天亮了说晚安
·入狱贪官菜谱 ·刺陵精彩预告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