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恶)烷是什么物质 什么情况下有害
2010年07月19日 08:37 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有关媒体报道霸王(广州)有限公司洗发水含“1、4—二氧杂环己烷”(又名“二(口恶)烷”)有关情况发出通报,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组织对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及对相关产品进行的抽检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二(口恶)烷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参与此次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由国内多家权威机构的专家组成,包括毒理学、皮肤病学、化妆品工艺学、化学检测等领域的10余名权威专家,分别从原料及化妆品工艺、检测和毒理学3个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记者注意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于2009年3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过对卫浴产品中二(口恶)烷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评估结果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权威机构的结论一致,即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口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二(口恶)烷到底是什么物质,有什么危害,为何让人害怕紧张呢?

二(口恶)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属微毒类,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伴有头晕、头痛、嗜睡、恶心、呕吐等,并且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研究表明,二(口恶)烷可能有致癌性,对人类的潜在致癌性较小。但它对动物的致癌性是已知的。

二(口恶)烷广泛存在于牙膏、洗发精、化妆品等个人护理用品中。它并不是原料,而是在生产化合物时所生成的副产物,企业可通过工序降低二(口恶)烷的含量,但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资料显示,目前各国均未制定化妆品中二(口恶)烷的限量标准。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二(口恶)烷为禁用物质。2007年2月,卫生部通告,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专家指出,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二(口恶)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口恶)烷含量达79ppm,该机构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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