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2005年6月,广东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另对肝炎、急性肾炎的表述改动较大。
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第一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另外,《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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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苹 赵仲炜 编辑: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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