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四)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2.基本工艺流程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生产设备、生产场所情况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调整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时,应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报告。
应注意核查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A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调制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冷却→灌装→冷藏(需冷藏的产品)
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 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发酵乳:
凝固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
搅拌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杀菌(需热处理的产品)→冷却→灌装→冷藏
B 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内包装袋的清洁→隧道杀菌→预混→混料→包装
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C 其他乳制品
炼乳: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杀菌→真空浓缩→冷却结晶→装罐→成品储存
奶油:
⑴. 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发酵→成熟→搅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涤→压炼→包装
⑵. 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二次分离→闪蒸(真空干燥)→包装
干酪:
⑴. 原料乳→净乳→冷藏→标准化→杀菌→冷却→凝乳→凝块切割→搅拌→排出乳清→成型压榨→成熟→包装
⑵. 乳的预处理→混料→均质→杀菌→冷却→凝乳恒温培养
加入凝乳酶
→均质→冷却→灌装、封口→冷却贮存
再制干酪:原料及辅料选择→前处理→加热融化和杀菌→灌装→ 冷却→储藏→成品
3. 自动化记录系统
应至少对以下影响乳制品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自动化记录系统。
(1) 巴氏杀菌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
(2) 调制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
(3) 灭菌乳: 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
(4) 发酵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
(5) 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验收;配料的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
(6) 牛初乳粉: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
(7) 炼乳: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
(8) 奶油: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
(9) 干酪: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包装。
(五)人员核查
1. 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至少在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岗位具有3年以上乳制品生产经验。应掌握乳制品产品涉及的质量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
2. 技术人员
企业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乳制品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
企业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接触乳制品生产的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三、产品检验
(一)抽样、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乳制品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企业申请的每一乳制品品种(按申请产品的执行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1、液体乳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
2、乳粉类
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抽样时应按调制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牛初乳产品应加抽一个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20Kg以上大包装产品应从16个大包装中分别取样,分装成16个小包装);500g-50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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