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急救条例规定“救护车5分钟到达”引争议
2010年08月23日 09:34 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广州急救条例即将听证 业界民间激烈“暗战”(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性命攸关之时,你将作何选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示,将对正在制定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公开听证。据悉,听证会将围绕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和较有争议的问题,设定两个听证事项,一是“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二是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围绕这两个问题,业界和民间早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调查

假设你是伤病员或其家属,在选择去更好的医院但是路途更远,或者近一些却没有塞车风险的医院面前,你会支持哪方观点?

听证 焦点 1

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

据立法人员介绍,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是本条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法规草案目前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网友均提出了这个问题,且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正方观点 PK 反方观点

条例应当尊重自主选择权

理由:(一)伤病员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对医疗机构当然享有相应的请求权,“120”急救医疗应当尊重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愿,允许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权利;(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急救人员将伤病员送往可能是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否则入院后再转院会耽误时间,贻误救治;(三)有些医疗机构不是伤病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不能报销,因此要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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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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