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户外招牌指示牌30日前须自行拆除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伍奕锋、熊志平)昨天,记者从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获悉,擅自设置在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公用设施上的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者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被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清理,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为加强江门市区沿街户外招牌、指示牌的管理,规范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江门市城管部门决定对在市区违规设置的户外招牌、指示牌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城管部门表示,设置在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公用设施上,没有经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招牌、指示牌,或者设置期限已过期和有碍市容观瞻的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者必须在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如果到了期限,没有自行拆除,城市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清理,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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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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